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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原告未按法院要求明确所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且未缴纳诉讼费的,是否可按自动撤回该项诉求处理

发表日期:22-10-25 点击:78次

    建工集团与某水泥公司工程款纠纷中,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期间,建工集团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水泥公司支付其尚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约2000万元。山西高院于2018年11月7日下达《通知》:“因建工集团于2018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但未明确利息的具体数额。限建工集团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并预交诉讼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增加诉讼请求处理。”因法院没有明确补交诉讼费用的金额、期限,也未送达缴费通知单。故建工集团未缴纳新增加的诉讼费。后法院以建工集团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应诉讼费为由,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建工集团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我所接受建工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永燕律师和王新磊律师代理本案件。
    法院以建工集团对新增加的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应诉讼费为由,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程序违法。1.法院没有明确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金额,也没有确定补交诉讼费的期限。关于补交诉讼费问题既没有充分向建工集团释明,更没有向建工集团送达缴费通知单,建工集团不知道需要交纳的诉讼费金额和期限,也不知道诉讼费应当交到哪个银行账户中。2.利息损失部分的诉讼费没有交纳责任不在建工集团。一审法院未告知建工集团未补交诉讼费用的后果,也没有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书,而是直接在判决书中对该问题作出处理,剥夺了建工集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建工集团主张给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山西高院向建工集团下达的《通知》中,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建工集团明确利息的具体数额,并依据利息数额预交诉讼费。但是,因该通知未载明须交纳的诉讼费具体数额、收取诉讼费用的专户名称等,不属于规范的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故不宜据此认定该项诉请因未交费而自动撤回。
   在一审判决十分不利的情况下,经过最高院二审改判,代理人为委托人建工集团争取到了2000多万的利息,这样的结果也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评价。古语有云:“夫鸟之飞也迎风,鱼之游也逆水。”人生之路,绝无坦途,走上律师这条职业道路,注定是一场场攻坚战。我们一直将委托人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以真诚待人,以专业做事,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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