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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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

发表日期:23-09-18 点击:199次

咨询一:
  程先生的亲戚张某办了一个家具厂,今年10月与外地一家公司签订了定做办公家具的合同,11月初他如期发货,在路边找了一辆从事个体运输的货运汽车进行运输。不料该车因司机疲劳驾驶在运输途中翻车,造成货物损坏。请问,该车车主是否应当赔偿胡某的损失?
答:张某与货运汽车车主之间属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胡某将运输货物即办公家具交给货车车主后,车主应当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张某、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家具是在运输中因司机违章疲劳驾驶而造成的,车主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二
  于先生在公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由于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只有车主刘某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交巡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问: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可以起诉对方吗?
答: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该条款,刘某需要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发生事故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虽然有证人证明于先生酒后在公路上行走,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人酒后不能在公路上行走。同时刘某需要提供于先生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否则恐怕要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了。

咨询三
  2005年11月24日,李某驾车发生事故,被认定承担全责。但申请理赔时遇上了麻烦,保险公司发现李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以李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据李某称:他在2004年11月24日时其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但2006年3月17日,李某才被通知参加学习。在此期间,李某的驾照并没有被暂扣。据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在驾驶员存在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答:在交管部门对李某做出导致其驾驶证无效的行政处罚前,其驾驶证仍属有效,持有有效驾驶证的李某当然应当属于合格驾驶员。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满分司机到底是不是无照驾驶呢?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限定的拒赔条件——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情况。而到目前为止,李某并未受到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因此,应当视李某为仍有驾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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