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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顺案例——撤销合同之诉:向欺诈行为说不

发表日期:23-09-19 点击:117次

        近日,一位当事人来到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向辛学慧、夏志颖两律师赠送一面写有“厚德务法、专业制胜”的锦旗,对两位律师的案件代理工作表达了由衷的肯定和感谢。

        202127日,某房屋中介向当事人彭某介绍买方陈某实地看房,称陈某为了使自己小孩能够进入本市知名小学而要购买彭某的学区房,在中介和陈某的反复劝说下,彭某于当日与陈某、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回家后彭某发现合同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自己受到家人责怪,且经了解得知陈某正系中介工作人员,彭某对其被人哄骗而轻易签约卖房的行为深感难过,多次找房屋中介联系买方陈某协商解除合同事宜。然而中介公司却拒绝协商解约,仍催促彭某卖房。继而,陈某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卖房合同办理过户。彭某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以前从未接触过中介买卖房产事务,全无经验,此次遭人欺哄签约低价卖房,还被他人告到法院,十分懊恼,一时间彭某倍感焦虑无助,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彭某来到了辰顺律师事务所求助,诉说了自己被骗卖房的情况。

        本律所辛学慧、夏志颖律师接受彭某委托代理案件。两律师通过研究案情、深入细致地调查,取得了房屋中介与买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若干主要证据,代理当事人彭某作为原告及时向法院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申请彭某作为被告的关于要求履约过户的案件中止审理,两案应以撤销买卖合同之诉讼先行审理。撤销合同案件经过几次开庭,本律所两代理律师就被告存在欺诈情况充分举证、详细阐释事实和法律,使庭审中逐渐查明:陈某与房屋中介负责人的妻子系亲姐妹关系,陈某曾介绍中介业务,系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另外,陈某的孩子已二十岁,并无购买学区房的急切需求。两被告违反相关的多项法律法规,向卖方隐瞒买方的特殊身份关系等重要信息,并且压低房价(明显低于该中介发布的同期同地段房屋售价),原告与被告陈某从初次接触到合同签订仅用了一天,为此有理由认为原告系基于两被告的共同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而签约。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在与原告的签约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原起诉要求彭某履行该合同的另一起案件随后撤诉。

        至此,彭某两案皆获胜,不须再履行那份因受欺诈而订立、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彭某来律所赠送锦旗给辛学慧、夏志颖两律师,充分表达了当事人对律师尽责专业的工作的认可、称赞和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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