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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态|我所主任金荣律师在市政协就“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

发表日期:23-09-18 点击:221次

       我所金荣主任在镇江市政协就“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表讲话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所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我们通过调研市人社局、财政、地税等相关社保管理部门并走访省内外其他城市社保部门,对我市社保领域由于历史欠账、连续提高养老金待遇、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原因所导致的社保基金出险进行一定的梳理和分析,认为必须依法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国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地方法规是《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2年)。


一、提高公民和单位的社保法律意识,增强其参保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守法)

  国家社保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它对建立覆盖城乡居住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和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说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保的职能、主管及相关部门都须提高社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1.一方面是宣传社保法的惠民利民性,解决部分群众认识不足问题,提高其主动参保意识(特别是农民工、建筑业、外来人员的宣传),也利于参保率提升和扩面征缴工作。

  2.另一方面加大宣传社保法的法律责任性,解决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逃避和转嫁社保责任,少交、不交和让劳动者个人自己交等问题(专门的章节和条款对用人单位不登记、不申报、隐瞒等情形有处罚规定)。

二、进一步提升社保执法主体的严格执法的主动意识,深化社保综合执法改革。(执法)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人社部门既是社保经办机构也是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县级以上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征收机关(地方法规),也是执法主体之一。

  1.目前国务院正在深化五大领域改革,人社也是其之一,人社部门如何深化自身的综合执法改革也是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江苏省政府权力清单,赋予人社参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就有32项,人社部门有执法权的部门有劳动监察、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有稽核、监督和检察权(职能)。如何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行政复议、诉讼量全市前三,还有公安、国土,大多为工伤认定占95%以上,每年约500件),当然如何统筹管理有待进一步理顺(双重领导,强调属地管理)以避免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

  2.何提高社会执法主体间的综合执法

  1)、人社、地税、财政之间如何配合联动,完善协调机制

  调研时发现,连云港三部门间制定《连云港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协规程》,细化部门职责,有效避免欠费的发生。

  2)、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问题

  法律都赋予二部门行政处罚权,谁执法,二不管,联合执法(如省条例第29条、第31条)

  3.政执法权与司法权的问题

  因与社保相关的案件受理:最高院待遇受理、交纳不受理。市仲裁院对此做出尝试都受理,保护劳动者。但诉讼和执行都遇到问题,需要明确司法权范围划定,即介入到行政权的范围。行政诉讼都是受理的。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彰显政府的责任与担当。(守法与执法问题)

  1、政府主导,托底保障:

  社保法第五条: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保事业以于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保事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组成。

  第二十五条: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低保、丧劳、低收中60老人和未成年人个人费用政府补贴。

  第六十五条:社保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结算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七十一条:国家建立全国社保保障基金,用于社保支出时的补充调剂。

  2、领导与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筹资机制

  条例第七条: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对事关人民基本保障的社保事业应该按照制度的安排和法律的规定托底担当。

  相信在各社保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政府的有力支持下,社会保险基金工作全民守法、公正执法,统筹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事业一定会完善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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