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高先生
电话:0511-85081221
传真:0511-85081221
邮箱:jinrong0731@163.com
地址: 镇江市城市客厅金汇大厦四楼
业务 0511-85081221
公司新闻
全国服务热线0511-85081221
2016年10月,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出台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出炉后,今后律师收费更“有谱”了。
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依据办理律师服务事项的时间、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该办法规定,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服务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并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所报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备案。
该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还应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此同时,该办法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