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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顺建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专题系列之⑧ —实质性条款中的“工程范围”

发表日期:23-11-02 点击:86次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化团队”律师认为,经过政府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四大关键要素”起到了基础性、支撑性的作用,因而造就了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质性条款的地位,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合同约定为准。其中,招投标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条款,将建设工程的“量、价、风险”等因素统摄纳入,形成了一个制衡互动的有机整体,不仅明确了工程实体的物质界限,更加明确了工程盈亏的风险界限。因此,在诉讼实务中,建工专业律师对该条款相应的价款构成形式理应给与高度重视。

1、固定单价合同,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制作或认可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

2、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

3、为尽量使合同工程范围清晰明确,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工程范围(即招标工程量)证据予以固定,并在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详见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或图纸。

4、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不符的,其超范围部分均构成工程量变更(含图纸变更与现场变更),施工过程中应以签证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5、涉及工程量变更部分的造价计算,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据实结算”的原则处理。

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应当特别重视对新结算规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作者:赵家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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