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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顺建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专题系列之⑦ —招投标争议处理程序

发表日期:23-11-02 点击:107次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化团队”律师认为,实践中建工专业律师也可能会遇到客户咨询招投标争议处理程序等问题。该类问题虽然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但作为建工专业律师仍然需要对其深入研究,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解决路径,避免面对“冷门业务”时陷入措手不及、进退失据的窘境。除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外,具体的招投标争议处理程序如下:

1、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是涉及到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四十四条开标异议、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异议相关内容的异议则必须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之后未解决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投诉人既可以自己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3、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招标办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当地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作者:赵家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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