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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资金被冒领 股民告券商获胜

发表日期:23-09-18 点击:121次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就一起股民与券商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营业部赔偿原告唐文兵的账户资金7000元及利息。
  去年2月14日,股民唐文兵发现其存在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营业部账户内的7000元资金被人冒领,遂向法院起诉该交易部,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文兵于1997年8月,在该交易部开设了账户进行炒股,并按交易部要求设置了密码,同时双方签订了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但在去年2月14日上午11时许,唐文兵账户内资金被他人以唐的名义分两次领取7000元。下午唐发现即告知交易部,交易部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但王拒不承认是其作案。该交易部辩称: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不应作为经济纠纷处理;我部严格按程序操作,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文兵与交易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协议,并在其处开设资金账户存有资金,交易部对唐文兵存的资金应负有保障使用、安全的责任,交易部未能提供唐资金被冒领时交易部的监控录像资料,而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刑事案件审查期间也未供述冒领款项时提供了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故交易部关于自己严格按程序办理取款手续的主张依据不足。交易部提出系由唐文兵泄露密码而造成资金被他人冒领的观点,也未能举证证实。一审法院判决交易部给付唐某7000元及其利息。该交易部不服此判决,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该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时下,多数证券交易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中,不向委托人出具任何可实际持有的书面凭证,仅仅依据客户身份证件这一惟一有形凭证及账号密码取款,而交易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又不核对取款人所持证件是否与原始身份证复印件存根相符,同时自身也不具备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能力。因此,证券机构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制度上应予以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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