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全国服务热线0511-85081221

辰顺建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专题系列之⑥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

发表日期:23-11-02 点击:87次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化团队”律师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具体到工程领域则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帮助委托人提供工程信息、促成签订施工协议等委托事项并收取居间费用。《民法典》对居间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未明确禁止工程中提供居间服务。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公理原则,合法的居间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建设工程领域也概不能外。但是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局间合同过程中仍应注意以下事项:

1、居间事项不得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不可为委托人探询标底、串标、围标等。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的居间合同大多数观点认为无效,居间人不要越过红线;

2、居间人不得是发包方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居间事项的人,此类人员进行居间活动很可能涉及行贿受贿串标等违法行为;

3、居间事项系促成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无效施工合同时,居间合同很可能无效。居间人应慎重审查委托人或拟签订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避免因施工合同无效导致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4、居间人应避免持续性、经常性的为他人提供工程居间服务,否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经营;

5、居间人应本着提供专业信息、撮合洽谈等合法居间服务为原则,完成居间事项后收取合理的报酬,过程中不应作任何结果承诺。当然,未完成居间事项可以约定收取部分的劳务费;

6、居间人应重视居间协议的拟定,居间费纠纷的裁判规则仍存有部分争议,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力避免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7、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作者:赵家军 律师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