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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顺建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专题系列之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发表日期:23-11-02 点击:370次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化团队”律师认为,建筑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其投资体量巨大、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影响广泛,因此历来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立法的重点关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效力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理应受到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的特别关注,尤其是精准把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对于准确甄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并以此为基础正确解决相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简单来讲可以概括为“一大、二公、三国、421单项”。其中的“一大”是指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二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三国”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外国贷款、国际援助的工程项目。“421单项”是指单项施工造价超过400万元、单项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单项服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对于商品住宅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诉讼实践中曾经多有争议。长期以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是,2018年6月1日起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迎来了来重大调整。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民企投资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要求标准的还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作者:赵家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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