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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顺建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专题系列之③ —违反《招标投标法》签订的合同效力

发表日期:23-11-02 点击:393次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化团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建筑施工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对于规范和保障建筑施工行业公平竞争、良性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段时期以来,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违规违法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及民事纠纷大量存在,给民事主体依法维权带来了较多的困扰。

以下违反招投标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①招标不真实。表现为:泄露标底、内定中标人、标前实质性磋商。②投标不真实。表现为:围标、串标、贿赂中标。③中标结果不真实。表现为:低于成本价中标。

其中,建设工程的成本价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问题。社会平均成本与个别企业之间的个性成本与市场行情、工程材料管理、工程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因素相关,存在一定差异绝非偶然。对此,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处理中也是有规则的,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即使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一些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自愿选择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该合同有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阴阳合同”等情况,依然适用招投标合同规则进行处理。合同备案只是行政管理的措施,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违反备案管理制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作者:赵家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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